辽宁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暨辽宁省青少年创意编程与智能设计大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辽宁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暨辽宁省青少年创意编程与智能设计大赛健康发展,维护参赛者、指导教师的竞赛权益,体现竞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暨创意编程与智能设计大赛(以下简称机器人暨编程设计竞赛)是一项面向辽宁省中小学生开展的普及性科技活动。其宗旨是:激发青少年对工程和技术的兴趣,培养创新精神、工程思维、解决问题和团队合作能力;为青少年机器人及编程爱好者搭建一个融合多学科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交流和展示的平台;促进机器人及编程教育活动的广泛开展,推动机器人编程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

第三条  机器人暨编程设计竞赛分全省竞赛和地方竞赛。地方竞赛包括市级机器人竞赛及市级以下的竞赛活动。市级机器人竞赛活动应参照全省竞赛的规则和参赛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机器人暨编程设计竞赛活动由辽宁省科协、辽宁省教育厅共同主办,每届大赛由各举办地市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同级机构协办。主办单位负责审定竞赛章程,指导全省各级赛事组织实施,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机器人暨编程设计竞赛活动的承办单位包括由竞赛组委会确定的承办单位和辽宁省科技馆共同承办,负责制定竞赛实施方案,推动竞赛组织工作落实。

第六条  每届机器人暨编程设计竞赛设立竞赛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选派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和推进当届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辽宁省科技馆,负责具体落实竞赛各项筹备工作,全面负责当届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届竞赛的评审(裁判)委员会由竞赛组委会从省级裁判员名单库中遴选组成,其主要职责为:根据国赛的竞赛规则和评审办法制订省级竞赛规则和评审办法;开展省级竞赛培训和咨询答疑活动;参与各竞赛项目筹备活动;秉公执裁竞赛项目,保障竞赛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组委会聘请机器人及编程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协助组委会对裁判员、评委工作进行有效监督;针对竞赛出现的问题、赛项调整和竞赛发展提供咨询建议;竞赛期间协助处理申诉,对有争议问题提出仲裁建议。

第十条  市级机器人暨编程设计竞赛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为:组织实施市级竞赛活动;指导管理基层竞赛活动,推广普及机器人与编程教育;选拔推荐本市选手并组团参加省级竞赛。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机器人暨编程设计竞赛通常每年5月举办,竞赛内容包括各单项比赛和其它教育交流活动。比赛项目除了对接国赛几大项目,同时还根据省内机器人竞赛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增设符合省情的特色普及项目,并最终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评审(裁判)委员会评估后设立。

第十二条  凡在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均可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全省竞赛一般按市、省直学校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统一组织报名参赛。

第十四条  名额分配:竞赛组委会根据各市、省直学校组织的比赛规模,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参赛申报名额。每名学生只能报名参加一个竞赛项目。报名时间和名额要求以当年发布的竞赛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报名方式:组委会办公室按名额分配生成报名授权号,市级竞赛组织机构负责分发授权号并组织本市参赛队统一报名。报名时登录辽宁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科普活动服务平台,按报名指南进行在线填报。参赛队和学生的申报资料由市级竞赛组织机构、省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进行逐级审核。

第十六条  省级竞赛活动生成的录像、录音、成绩单、报名信息等资料属于档案资料,归省科技馆所有,未经允许不得查阅和复制。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为表彰和鼓励竞赛中表现优秀的选手以及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竞赛组委会设立等级奖和专项奖。

第十八条  参赛选手:确认资格有效的参赛选手或获奖作品,由组委会向其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优秀指导教师:对于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所在队伍教练员,经各市推荐,组委会认证通过,授予“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优秀组织工作者:能够积极开展市级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及相关科普活动,踊跃参加省级竞赛活动,组织纪律良好。所辖地区代表队严格遵守各项竞赛规章制度,比赛态度端正,成绩优异。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级组织者经各市推荐、组委会认证通过,可授予“优秀组织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优秀组织单位:向组织市级竞赛活动中稳步有序,对组委会委派的工作落实到位,所推荐选手在省级竞赛中整体表现优秀且无违规违纪表现的市级主管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单位奖”。

第五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赋予裁判员、评委依据各竞赛项目具体规则进行临场判罚且判罚结果即时生效的权力,此判罚结果与本办法不发生冲突。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比赛期间出现的争议情况作如下处理:竞赛期间,如参赛选手对判罚结果有异议且事实清楚,可以当场向裁判员提出申诉并由裁判员提交裁判长进行处理。如所申诉问题属实,裁判长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保证比赛顺利进行,赛后由竞赛组委会追究相关裁判员责任;如裁判长无法有效解决,应提请仲裁委员会介入处理并给予解决,赛后由竞赛组委会追究相关裁判员责任。组委会对赛场出现的争议事件统一归档,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竞赛结束后,如选手对成绩存在争议,可参照《辽宁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暨辽宁省青少年创意编程与智能设计大赛申诉处理工作流程》,在公示有效期内(赛后三小时)进行申诉,过期组委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参赛选手应认真参加竞赛活动。如参赛选手出现作弊、行贿、抄袭、侵权、违反竞赛规则、无理恶意申诉、言行攻击他人、破坏竞赛环境、不服从赛事组织管理等问题,将取消参赛选手和相关责任人及学校的评优和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禁赛,通报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参赛学校和指导教师应认真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活动,言传身教,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和科技人文素养。如指导教师出现作弊、行贿、违反竞赛规则、无理恶意申诉、言行攻击他人、破坏竞赛环境、不服从赛事组织管理等问题,将取消指导教师和相关责任人及学校的评优和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禁赛,通报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各市组织者应全面做好市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选拔无争议的参赛选手及不涉及侵权和内容健康的作品,遴选内容健康和不抄袭、侵权的作品,妥善处理好赛前、赛中和赛后各类事件后推荐省赛。如发生牵涉推荐地参赛队的纠纷或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述等问题,将缩减次年度参赛分配名额,减少年度评先评优的考核分数,情节严重者直接取消其“优秀组织工作者”及其单位的“优秀组织单位”评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须公平、公正、公开地执裁,如发生渎职、徇私舞弊等情况,将按照《辽宁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竞赛组委会依省赛成绩择优选拔队伍参加全国比赛。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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